文件来源: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官方网站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问题的通知
2018年6月20日·闽人社文〔2018〕14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财务处:
经研究,现对2014年10月1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闽民优〔2008〕180号规定的抚恤附加之和。其中,基本工资具体指的是: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3.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4.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同时,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补贴、警衔津贴等中央已明确纳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的,继续按中央规定执行。
二、离休干部、建国前老工人、“5.12”退休干部死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费与闽民优〔2008〕180号规定的抚恤附加之和。其中,基本离退休费具体指的是:
离休干部: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建国前老工人、“5.12”退休干部: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家和我省规定计发的基本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比照离休干部增加的养老待遇之和。
三、退休(职)人员死亡,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职)费与闽民优〔2008〕180号规定的抚恤附加之和。
四、上述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开支。
五、若国家出台新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