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4-03-26 文号:闽人社发〔2014〕2号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参保单位、省本级医保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人社厅、财政厅《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的补助意见》(闽人社文〔2010〕229号)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扩大补助病种范围:将血友病住院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住院治疗、重性精神疾病住院治疗纳入补助病种范围,其他补助病种范围不变。
二、补助标准:年度内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费用,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负担2000元,超过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其中的80%,每人年度实际补助额最高为20万元。
三、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医药销售机构购药的,相关费用不纳入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除以上调整内容外,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继续执行闽人社文〔2010〕229号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