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来源: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4-03-26       文号:闽人社发〔2014〕2号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参保单位、省本级医保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人社厅、财政厅《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的补助意见》(闽人社文〔2010〕229号)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扩大补助病种范围:将血友病住院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住院治疗、重性精神疾病住院治疗纳入补助病种范围,其他补助病种范围不变。

  二、补助标准:年度内符合补助范围的项目费用,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负担2000元,超过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其中的80%,每人年度实际补助额最高为20万元。

  三、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医药销售机构购药的,相关费用不纳入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范围。

  除以上调整内容外,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医疗费用补助继续执行闽人社文〔2010〕229号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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