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组织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2014-11-03   浏览次数:  

    晚霞艺术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定名为福州大学晚霞艺术团。

第二条: 本团是以老年人为主体的群众性业余艺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宗旨:提倡高雅艺术,推广严肃音乐,提高团员的思想和艺术修养,陶冶情操,为普及合唱、舞蹈艺术知识,不断提高表演、欣赏水平,宣传教育后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任务:弘扬民族 艺术,贯彻“老有所乐,乐在其中”的方针,开展以合唱、舞蹈为主的多种表演形式的宣传活动,把优美的音乐、舞蹈艺术奉献给社会大众。

第五条: 本团组织上挂靠福州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在离退休工作处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章 团 员

第六条: 凡是福州大学离退休老同志,以及本校教职工的退休家属,热爱音乐、热爱舞蹈艺术,愿以合唱、舞蹈艺术奉献社会,有一定声乐水平、舞蹈基础,承认和遵守本团章和各项规章制度,并能积极参加活动,经推荐,自愿报名,并测试合格者均可吸收为本团团员。

第七条: 团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团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有自愿退团的权利。

第八条: 团员的义务

1.遵守本团章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团决议、决定,按时缴纳团费。

2.面向社会、心系艺术团,讲团结、讲奉献、认真参加本团的排练和演出活动,努力提

  高合唱、舞蹈艺术水平。

3.关系本团工作、爱护集体荣誉、团结友爱、尊师重教、服从指挥、互帮互学。

4.完成本团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凡严重违反本团章程者,经团委研究可劝其退团、无故缺席练习活动、两个月以上者,按自动退团办理。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本团设正团长1人,副团长2人,秘书1人。建立团务委员会(简称团委会),委员由正副团长、秘书和声部正副声部长、舞蹈队长组成,团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本团重大事务必须经团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团下设合唱队和舞蹈队,合唱队分四个声部,各声部设正副声部长各一人,舞蹈队设正副队长各一人。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本团为非营业性的业余艺术团体,其经费来源:

1.团员缴纳的团费。

2.学校的拨款。

3.社会和个人的赞助、捐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团活动地点设在福州大学离退休处退休活动中心三楼,(排练活动)每周一次,为适应演出需要亦可视情节适当增加活动次数。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团务会议讨论并自团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修改、补充,由团务委员会讨论并提请团员大会通过。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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